
基 金 说 明 书-2025 年 5 月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
内地香港互认基金系列
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18
前言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JPMorgan SAR Hong Kong Fund,“本基金”)是一只单位信托基金,根据一份订立于 1998 年 9
月 16 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的修订或重述)(“信托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法律所管辖。另外,根据本基金的
管理人和受托人确认的单位信托基础条款(“基础条款”),基础条款中约定的一般性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管理
人管理的宜安基金。本基金已获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
规例》(“《强积金规例》”)认可为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以及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及《证监会强积金
产品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为单位信托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内地称集
合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及/或香港积金局的批准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的
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及/或香港积金局的批准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
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政府(“香港政府”)并无任何关联。虽然本基金已获香港积金局和
香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政府并未批准本基金,亦并不表示香港政府曾以任何形式推介投资于本基金。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003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受香港的法律管辖,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中条文赋予的权益,须受其
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条款。
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说明书(“本说明书”)第一章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管理规
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本说明书第二章载明关于本基金的资料和一
般规定,节录本基金在香港现行发行的基金说明书,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进行了修改。对
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说明书的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若与本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有
差异的,应以第一章为准。第二章中与第一章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
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为本说明书之目的,“中国内地”或“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含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
区或台湾,“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说明书第一章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
不同,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等基金
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或转入本基
金的转换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并确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
说明书、信托契约、基础条款等法律文件提及的“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本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内地投资者应将本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
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各方名录
管理人 受托人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Cititrust Limited
香港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中环花园道三号
遮打大厦 19 楼 冠君大厦 50 楼
管理人的董事 核数师
CHAN, Tsun Kay, Edwin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THOMAS, Chloe Louise 香港执业会计师
WATKINS, Daniel James 香港
DE BURCA, Stiofan Seamus 德辅道中 1 号
NG, Ka Li, Elisa 太子大厦 22 楼
SPELMAN, Christopher David
行政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过户 保管人
代理人
JPMorgan Chase Bank N.A.香港分行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观塘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海滨道 77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海滨汇第二座 18 楼
内地代理人 内地律师事务所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一)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003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管理人委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
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符合《管理规定》中对于内地代理人资格的有关要
求。
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内地代理人将本
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内销售资金结算职能委托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
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管理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经于 1998 年 9 月 16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而设立,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 80
年(依据本说明书第二章“引言”以及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规定提前终止的除外),并于 1998 年
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金。
(1) 管理人(即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于 1974 年 11 月 26 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至
今,自 200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2) 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被香港证监会施以任何纪律处分行动,
即,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 Cititrust Limited,该公司于 1967 年 4 月 1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进行第 13 类(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
提供存管服务)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受托人符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资质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基金的保管人为 JPMorgan Chase Bank, N.A.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香港分行已获得香港
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保管本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拟将资产净值的 70%至 100%投资于香港股票。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所持有的在香港上市、总部
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的价值不得少于其资产净值的 70%。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
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
此,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
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基金。
(1) 本基金于 1998 年 9 月 16 日经订立信托契约而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2) 截至本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3) 本基金拟将资产净值的 70%至 100%投资于香港股票,本基金主要将其资产净值 70%以上投资于
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 10%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中国 A 股,及/或投资于中国 B 股。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
资方向;
(4)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8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
值的 80%。如果百分比超过 60%,管理人会密切监控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所有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并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委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摩根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已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
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
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四)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本说明书第二章中附录一“税务附注”一节。
关于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个
人投资者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
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
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 号《关于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关于延续实
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关于延续实施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及其他相关
的税收法规,或就各自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
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除非税收法规继续给予税务暂免优惠,否则有
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会有
所变更。
(五)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和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分
别以人民币、美元和港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
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内地投资者以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在申购美元或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
者应分别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或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
赎回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本基金美元或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
本基金将分别以美元或港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
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
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 计价货币
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宜安香港-PRC 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摩根宜安香港-PRC 港元份额(累计) 港元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以每一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赎回款项亦以计价货币支
付给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现时在内地仅销售累计类份额类别(名称后缀为“累计”的份额类别),即管理人现时不会作
出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
就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类别而言,管理人可对冲人民币货币风险,以尝试减轻人
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港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是为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
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由该等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承担。就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
民币份额(累计)类别而言,管理人不会进行货币对冲。
各内地销售机构(定义见下文)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
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
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
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除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人之意见,该
等日期为本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香港交易日是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日为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
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场之证券交易所开放
进行买卖之日子。倘若本基金大部分之资产乃投资于某一个市场,而在任一特定日该市场并未开放
进行正常买卖,则该日将不会进行份额之任何交易。紧随于该市场重新开放进行正常买卖之后的一
日将为香港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 5%
转换费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
的申购补差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时,则收取申购补差费;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
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 0.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如有)归于其全权使用及所有;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如有)归于其所有。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前述费率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用的费
率,并提前两个内地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的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进行公告。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在根据本基金的香港基金说明书(即本说明书第二章)规定的费率上限
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
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
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的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下午 3 点整(北京时间)或者经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受托人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把名义持有人视为申请人。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发行价格
类别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宜安香港-PRC 美元份额(累计) 10.00 美元
摩根宜安香港-PRC 港元份额(累计) 10.00 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
值发行。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应占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
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
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
应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总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申购费 = 总申购金额 x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
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
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
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
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
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
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及/或香港积金局(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
用超过 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 5%。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入份额
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
基金。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值赎回。本基
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应占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
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额总
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基金
有关类别所有。
可得赎回金额由总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而得出,其中: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总赎回金额–赎回费
^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
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
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
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
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
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
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及/或香港积金局(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
用超过 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 5%。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
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
本基金。
(4)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人民币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美元赎回款项及港元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
内,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于管理人实际收到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与管理人
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资料之日期后的一个日历月内,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申购美元或
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分别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或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本基金美元或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分别以
美元或港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除此之外,本说明书第二章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
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
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5) 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现时,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代理人申购本基金的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 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别
最低申购金 首次:人民币 100 元 首次:10 美元 首次:100 港元
额 追加:人民币 100 元 追加:10 美元 追加:100 港元
现时,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持有额均应为: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
(6)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
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ii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7) 暂停赎回
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中“暂停赎回份额”分节。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内地销
售开放日。
本基金实施及结束任何暂停赎回份额之公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刊
登,并且在暂停期内至少每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刊登。在长期暂停的情况下,作为上
述每月刊登公告的替代,本基金的暂停状态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本基金的专页至少每月
登载一次并视情况更新。
(8) 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所赎回份额的总数限制为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已
发行份额的 10%或以上。倘若赎回份额受到该等限制,赎回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确
认,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理人将有权决定以合理方式确定并在确保平
等对待及于可能的情况下在内地投资者之间按一定比例赎回份额。
(9)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
行转换(“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由同一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且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
的基金份额应是记录于同一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份额转换须在以同一货币
计价的份额类别之间作出。
i. 转换的场所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涉及转换的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
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本基
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ii.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
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
本基金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同时开放
交易的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共同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
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共同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如果涉及转换的任一基金不处于开放交易的状态(例如拟转出的基金暂停赎回或拟转入
的基金暂停申购),则份额转换申请无效。
iii. 份额转换的计算
(i) 转换方式
转换实行“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ii) 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购补
差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收取申购补差费;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时,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 0%。具体申购补差费率由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根据转
出份额类别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异确定。若转入基金并非管理人管理的
摩根宜安基金系列下的基金,相关转换费用上限(如有)详见相关转入基金的基金
说明书。
管理人将保留转换费用归其所有或使用。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有权按照相关
规定调整本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进行公告。
(iii) 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 x 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x 转出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 x 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总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
申购补差费=总转入金额 x 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之差)
申购补差费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净转入金额=总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
五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转入的基金。
^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
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
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
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
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
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
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
(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及/或香港积金局(如要求)的批准,
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 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 5%。
iv. 转换数额的限制
份额转换的总转入金额不得低于拟转入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若总转入金额
低于该最低申购金额的,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对该低于
最低申购金额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份额转出后,在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中的剩余份额的价值不得低于该基金的最低持
有额。若转换申请导致所持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剩余份额的价值少于该最低持有
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转出。
若转入基金设有单日最高申购金额,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
构对该笔触发超过最高申购金额上限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v. 转换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份额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份额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
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
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权拒绝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或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的
申请。
本基金关于份额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
销售机构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办理该等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请投资者咨询内地代理
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关内
地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0)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
额过户的主体应满足本基金内地销售对象的条件。
继承是指内地投资者死亡,其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内地投资者将其基
金份额捐赠给具有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内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
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
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12)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申购”、“赎回”、“转
换”各节。
(七)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说明书第一章第三部分之(二)“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
序”的规定。
(八)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一节规定的最低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
被全部赎回。如果发生此种情形,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管理人有权通过要求受托人注销份额,并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支付倘若该等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回
而应付之款项,从而削减基金规模。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后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
接收其查询及投诉,并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
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户热线:400-889-4888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am.jpmorgan.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s@cifm.com
内地代理人收件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十)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8621-20628000
网站:am.jpmorgan.com/cn
(十一)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同等保护方面的声明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和本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
露等服务。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
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十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
“风险”一节所述风险。
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管辖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境外市场税务风险等。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
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
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
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管理
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若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
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此外,若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如基金类型、运
作模式),则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
基金互认机制及《管理规定》已确立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
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
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管理人可能会
根据本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
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
的由香港和内地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对
本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
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
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可
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公募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
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
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
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
上的差异。
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的份
额的权利受损,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并得到胜诉判决,内地投资
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境外法院
可能对该等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判项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如果内
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
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
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
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
地投资者可依据本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
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
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管理
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
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
导致内地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类别包括货币对冲类别(即摩根宜安香港-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类别)。该等
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港元类别(即以本基金基础货币
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在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
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应用
于该等货币对冲类别的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策略
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内地投资者持有货币对冲类别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
风险(即如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视乎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港元),及/或
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 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产的价
值上有收益或并无亏损,内地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i) 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
值下跌,内地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内地投资者
持有货币对冲类别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进一步损失。尽管对冲策略可能
保护持有货币对冲类别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港元)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
(即人民币)之价值下跌所影响,倘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港元)
下跌,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人民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中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的投资
者。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
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除非内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地销售信息披露另有实际需求,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信息披露与其在
香港的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方面保持实质上的一致,以确保两地投资者获
取信息的一致性。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包括本说明书、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
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二) 定期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报表(包括受托人之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6 月 30 日截止。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年度经审计报表和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均可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cn 提供给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
年度经审计报表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以中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于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
(三) 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及计算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四)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
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
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
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
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定期报告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
(六)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下述文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应根据基础条款及信托契约的条款且仅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基金资产。此外,
管理人应履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定的义务;
(2) 管理人应在其指定办事处保存或促使保存恰当的账簿和记录,该等账簿和记录载有管理人为
本基金达成的所有交易。管理人应不时应要求允许受托人查阅、复制或摘录任何该等账簿及
记录;
(3) 管理人亦应在其指定办事处准备且保存或促使准备且保存管理人的关于本基金的恰当账簿和
记录。管理人应制作基础条款及信托契约的副本,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于正常办公时间随
时查阅,并应在任何人申请并支付了管理人确定的合理费用后向该人提供文件的副本;
(4) 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不时向受托人提供关于本基金和份额的信息说明;
(5) 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在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方面
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6) 受托人的资格 – 关于《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所载的要求,管理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
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
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管理人应遵守与保管本基金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要求,并
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4.5 条履行其义务;
(7) 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 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金
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内容;
(8) 产品设计 – 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括
(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保管或控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且受托人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的目的而安置基金资产。此外,受
托人应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受托人就基金资产内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
其他资产,应在本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2)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本基金的现金资产和可登记资产;
(3)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应
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于合适的日期)递送至管理
人,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4) 受托人有权出于临时保管就本基金收取的认购/申购款项及其他款项,或要求或允许从本基金
中支付的款项的唯一目的,担任基金资产的临时托管人,且在担任临时托管人时应:
i 在收到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款项及其他款项后尽快将其支付给本基金的托管人;及
ii 在收到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款项而支付的款项后,尽快将其支付给有
权获得该等款项的人;
(5) 尽管基础条款或信托契约中有任何其他约定,受托人应当确保:
i 其采取可合理预期以类似身份行事并且熟悉根据《强积金规例》核准的基金的运作的
审慎人士应有的谨慎、技能、勤勉和审慎水平;
ii 其利用可合理预期因其业务或职业而掌握的所有相关知识和技能;
iii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标的以使本基金的损失风险降至最低,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
这样做是谨慎的;
iv 其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行事;
v 其根据本基金的组成文件(包括基础条款、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行事;
vi 其监督并适当控制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vii 本基金的资产(i)由受托人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和处理;且(ii)是根据持有、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本基金的资产的地方目前通行的
市场惯例,并以这种情况下审慎的方式持有、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iii)仅用于本基
金的目的;(iv)单独记录于需要就本基金保存的记录中,且特别与受托人的个人资产及
受托人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资产相分离;且(v)仅在《强积金规例》第 65
条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置权利负担,而任何未经如此允许而在基金资产上设置的权
利负担均应无效;
viii 管理人及管理人的任何受委任人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事,不与其他人就与基金资产
投资有关的任何交易进行串通;
ix 如相关人员之间达成了涉及为本基金或与本基金相关的收购资产的交易,则为该资产
支付的对价不高于现行市场价格;
x 如相关人员之间达成了涉及为本基金或与本基金相关的处置或借出财产的交易,则为
该财产支付的对价不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xi 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者不会保留因收购、处置或借出
基金资产的任何资产而直接或间接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款项或利益,但本条不应阻止
第三方向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者提供对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明显有益的商品或服务;
xii 管理人及管理人的任何受委任人不得为本基金目的,以超过一般适用于收购和处置证
券的惯常机构全套服务经纪费率的经纪费率收购或处置证券,且为这些目的收购或处
置证券是根据适用于金融交易准备和执行的最佳商业惯例进行的;
xiii 妥善履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强积金规例》、法规及
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赋予受托人的其他职能及职责;
为上述第 ix 及 x 条之目的,相关人士指(i)受托人及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任何服务提
供者;及(ii)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任何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有联系者;
(6) 如受托人知悉重大事件的发生,受托人应当(i)在不晚于知悉事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香港
积金局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事件详情;(ii)保存事件详情的记录;(iii)允许香港积金局在正常营
业时间内的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记录;及(iv)在香港积金局提出要求后,尽快向香港积金局发出
书面通知,按香港积金局要求列明事件的进一步或更具体的详情。本条提及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i 导致受托人违反《强积金条例》《强积金规例》、香港积金局发布的任何相关守则和指
引、本基金的组成文件(包括基础条款、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或受托人核准条件的任
何事件;和
ii 受托人作为受托人的身份或能力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i)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其职责
的能力的系统故障;(ii)受托人清算,或委任基金资产的接管人或管理人;(iii)停止向受
托人提供持续的财务支持;(iv)受托人的任何控制人的任何变更或计划变更;以及(v)本
基金的保险的取消、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
本条中的“工作日”一词应具有《强积金条例》或《强积金规例》赋予其的含义。
(7)(1) 受托人应确保各高级人员知悉其有义务通过书面通知向受托人和其他高级人员披露所有导致或
可能导致以下情形的事件的详情:
i 高级人员作为受托人高级人员对本基金的职责与高级人员作为受托人高级人员的其他职
责或高级人员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
ii 如高级人员是独立董事,香港积金局暂停或撤销受托人作为受托人的核准。
根据本条作出披露的受托人必须在为此目的而保存的记录中记录有关披露。该记录应在营业
时间内(受限于受托人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但每个营业日可供查阅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小时)应
香港积金局或任何份额持有人要求免费查阅,受托人办公室因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
极端情况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关闭的营业日除外。
(7)(2) 如高级人员作出了上述第 7(1)条项下应记录的披露,受托人应当决定高级人员是否可以在受托
人对该事项进行审议时在场,或参与受托人对该事项的任何决定。为本条之目的,由于某一
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情况,高级人员在该事项中拥有个人利益,如:
i 高级人员已经获得或能够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其他利益;或
ii 高级人员已经给予或能够给予以下人士利益:(i)亲戚或朋友;或(ii)高级人员作为成员或
与高级人员有密切联系的机构;或(iii)高级人员对其负有法律或道德义务的任何其他人
员。
(7)(3) 受托人的任何决定不得因任何受托人或受托人的高级人员在该决定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或个人利
益而无效,任何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高级人员也不得对其因加入本基金而获得的任何利益
负责。
(8) 受托人应促使始终建立及维持本基金的控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i 确保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资产;
ii 确保不违反香港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第 28 条制定的有关禁止投资行为的指引;
iii 确保遵守《强积金规例》就基金资产投资于受限投资而施加的限制及禁止性要求;
iv 确保就本基金而言,符合《强积金规例》第 37(2)、51 及 52 条以及附表 1 中有关允许投
资的规定;
v 确保基金资产与受托人及为本基金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人士的资产分
开保管,但《强积金规例》允许的情况除外。
(9) 受托人应促使始终建立、维持及遵守为实现本基金的控制目标而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i 监控投资的程序,以确保实现前述第(8)ii、iii 及 iv 条提及的控制目标;
ii 监控本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程序,以确保实现前述第(8)v 条提及的目标,从而使基金资
产与受托人及任何其他人士(例如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保管;及
iii 确保须提交香港积金局的说明、申报表及报告的准确性的程序。
(10) 除非《强积金规例》没有规定,受托人应确保委任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或本基金的投资,且
委任管理人的合同符合《强积金条例》及《强积金规例》的规定。
(11)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受托人经管理人同意,有权委任一个或多个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或本基
金的投资,其报酬或其他条款应由受托人及该等管理人不时约定,但委任该等管理人的任何
合同应符合《强积金条例》及《强积金规例》的规定,且管理人应独立于受托人、本基金的
托管人及托管人的任何受委任人。
(12) 受托人可委任或雇用任何与本基金相关的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本基金的行
政管理人。
(13)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强积金条例》《强积金规例》、法规及
所有适用法律,向其他退休计划或安排转移资产或接收其他退休计划或安排转移的资产。
(14) 受托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启动、进行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律程序或对该等法律程序进行抗辩,或
确定份额持有人和其他人在该等法律程序中的任何权利,并有权就其可能产生的与该等法律
程序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从本基金中获得赔偿。
(15) 受托人一般有权执行或做出受托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行为和事项(受限于基础条款或信托
契约中的任何限制),以维护和保持基金资产以及份额持有人和其他人在其中的权利。
(1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应拥有《强积金条例》《强积金规例》、法规及所有其他适用
法律赋予基金资产核准受托人的所有权力及自由裁量权。
(17) 受托人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包括《强积金条例》《强积金规例》、香港积金局发布的任何相
关守则及指引)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及遵守其义务。如对该等法律的任何修订影响基础条款或信
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约定,则各方应(受限于基础条款第 30 条)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对信
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视情况而定)进行修订,以遵守该等法律。
(18) 受托人应编制一份包含在年度报告中的给份额持有人的报告,说明受托人认为管理人是否在
所有重大方面都按照基础条款、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了本基金,如管理人未如
此行事,说明管理人在哪些方面未如此行事以及受托人就此采取的措施。
(19) 只要本基金获认可,受托人必须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i 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及
i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
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被适当记录,并且已进行
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20)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只要本基金获认可,受托人应:
i 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
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符合信托契约的
规定;
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管理人在计算本基金份额价值时采取的方法足够确保该等份额
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iv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或《单位信托守则》
的规定;
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所载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与本基金获认
可的条件相符;
vi 如适用,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与本基金有关的份额的申购款项付清后才可颁发证明
书(如有);
v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viii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及以应有的技能、
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及
ix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
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受托人应(i)向管理
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资
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及(ii)如知悉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证监会的本基金的
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信托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金组成文件。就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权力和责
任的详细约定,应查阅信托契约。
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权益以份额持有人届时所持有的份额表示。
(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i. 除非份额持有人登记册被封存,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提交其要求的所有权证明、并遵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免费查阅份
额持有人登记册中仅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有关的记录;
ii. 若管理人注销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与被注销的基金份额相关的赎回款项;
iii. 份额持有人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管理人及受托人指定办事处查阅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iv. 份额持有人有权获知新的会计结算日;
v. 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据管理人决定方式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vi. 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收益分配政策获得收益分配;
vii. 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一共持有已发行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的份额持有人可书面要求
随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viii. 份额持有人应至少提前 21 天获得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i. 份额持有人应支付相应的申购费、赎回费等;
ii. 若赎回部分份额会造成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赎回后少于管理人不时规定的在特定或
一般情况下份额持有人应当持有的最低数量,份额持有人不得仅赎回其持有的该等部分份
额。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通知与召开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以(且管理人应在收到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一共持有已发行份额不少于 10%
的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受托人、管理人及他们的关联人士皆有权收到通知并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若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与上述人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业务以订立有关合同,则上述人等不应就他们分别持有的
份额投票(但上述各方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与上述各方无关联关系的他人持有的份额除外),在
计算会议法定人数时亦不应将他们计算在内。受托人或管理人授权的任何人应有权参与会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21 天(净天数)通知份额持有人,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决议案
的条款,方可召开。若会议并非由受托人召集,应将通知的复印件发送至受托人处。若由于意
外疏忽未将通知发送至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未能收到该等通知,不会致使大会
的议程无效。
(2) 法定人数
除非需要通过特别决议,在讨论其他业务的交易时,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具备法定人数时方可
举行,法定人数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10%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
持有人组成。提议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25%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组成。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当开始处理事务
时,除非有所要求的法定人数出席,否则不得在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处理事务。
若在开会时间过后的 30 分钟内出席会议的人数仍达不到法定人数,则会议应延期至会议主席指
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并且在该等延期召开的会议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应
达到法定人数。任何延期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不少于 15 天(净天数)以与原本会议相同的方式寄送
通知,该通知上应说明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延期会议的份额持有人均构成法定人数,
而不论人数及所持的份额数多少。
(3) 表决
在任何会议上交由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须由总共持有或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5%的、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以投票方式表决。
若有请求投票表决的正式要求,投票应以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的结果即视为要求进行投
票的会议之决议。只要本基金获认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交由任何会议表决的任何决议应仅
以投票方式表决。
在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对于每一个亲自出席或如上述方式派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
额持有人,截至会议当天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可投一票。对于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无需用尽其
所有的投票或将所有投票作同一选择。
一个份额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并表决,或若是投票表决,可以委托代表出席。若一家公司作为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董事或其他主管部门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出席份
额持有人大会,该获授权人在得到上述决议的复印件并由公司董事证实为经核证无误的复印件
后,有权代其代表的公司行使权力,该等权力与若该公司是一位个人的份额持有人时本可行使
的权力一样。
(4) 普通决议
在合法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普通决议可以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并有权投票的人的简单多
数通过。
(5) 特别决议
一个正式召集及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批准对受托人与管理人协定的信托契约的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加;
ii 增加支付给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于本基金的最高费用,或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或
iii 终止本基金。
特别决议须经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大多数(即占所投总票数的 75%或以上)投赞成票通过。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即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基础条款中第 27 条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管理人通知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在份额持有人大会至少 21 天前,即管理
人发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通过其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通知,并通过其网站公布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与方式;
(2) 中登公司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网上投票系统,内地投资者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息,并将投票结果转交
给名义持有人;
(4) 名义持有人取得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被计入持有人大会会
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
意见,在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的表决。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若管理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根据受托人从前书面同意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
算除外),或若已对其资产指定破产管理人且 60 天内未卸任,或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法律管理
人发生其他类似的或视为等同的事件;
(2) 若依受托人的意见(该意见已转化为书面形式,其副本已连同本条所述的通知一并发送给管理
人),管理人无力履行或实际上未完全履行其职责,或从事了受托人认为使本基金名誉受损之事
或有损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事,但若管理人不同意该等意见,此事项应由任何一方提交至时任香
港律师会主席,或者获该主席委派之人,以作决定,该等决定应是最终的且对受托人和管理人
有约束力,并且在该等决定之前,管理人应继续履职;
(3)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违法的,或依受托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不
可行的或不明智的;或
(4) 若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管理人免职后,受托人无法找寻到能被其接受的符合资格条件
的公司作为新的管理人。
根据上述第(2)条,受托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力,
但若未能根据本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当时的管理人应接受受托人的决
定,对于该等决定的后果应免除受托人对于管理人的任何责任;并且对于管理人方面的损害赔偿或
任何其他救济,管理人不应对受托人进行追偿。
(1) 若本基金不再受监管机构认可;
(2)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违法,或依管理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不可行
的或不明智的;
(3) 若管理人(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认为本基金的终止是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或
(4) 若在任何时候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00,000 港元。
管理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力,但若未能根据本条或
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人及内地投资者终止生效的日期,且本基金的终止应自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生效。
时终止本基金,且本基金终止应自该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或自特别决议指明的更晚的日期(如
有)起生效。
前一天自动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香港法院就审理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有
非排他的管辖权。
四、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一)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
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二) 资料查询和发送
对账单由内地销售机构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具体的对账单提供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
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查询、建议或投诉
详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九)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的规定。
(四) 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
准。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本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
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
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
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
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或转入本基金的转换申请,即视为确认如下名义持有人安排: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其所购买的基金份额,并授权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并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名义持有人
将成为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权益。
内地代理人受内地投资者委托,代表内地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其
代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内地代理人将确保每一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权益与其他内地投资者的权益以及内地代理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内地代理人有权酌情就其作为名义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一个或者多个
账户,但内地代理人没有义务为其所代表的不同内地投资者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不同的对应账
户。内地代理人代某一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与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
在同一账户之内。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交易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和其他应付款项(“费用”),
由内地投资者按照基金发行文件和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承担和支付。若因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
人而代内地投资者承担上述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内地代理人有权就应由内地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向内
地投资者追偿。
内地代理人就其代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收到的赎回款和收益分配款,将根据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和基金份额权益核算内地投资者应收款项,并及时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向内地投资者支付。
在名义持有人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
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本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内地代理人一方面代表内地投资者代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一方面在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信息披露、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客户服务等方面代表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利益
行事,和/或可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销售本基金;因同时担任内地投
资者的名义持有人以及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可能导致在某些事务上存在利益
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从管理人处获取代理费用或者佣金,或者代表管理人和/或作为内地代理人
就争议事项与内地投资者沟通和协商。
内地代理人因代表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利益行事并与内地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内地代理人在该等利
益冲突事项上对内地投资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不会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名义持有人安排下的
受托义务,且内地代理人免于因此而向内地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本节名义持有人安排的内容如有任何调整,将在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在符合本节所述的名义
持有安排的框架下,内地代理人有权就各项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相关的约定内容制定具体的业务细则
并不时修订业务细则。
内地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如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不再担任本基金内地代理人,内地投资者可
委托管理人届时委托的其他内地代理人作为代内地投资者持有所购买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管理
人届时将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变更事宜及名义持有安排发出公告,如内地投资者不同意委托届
时的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可在公告所指定的日期前赎回本基金;内地投资者
未在指定的日期前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内地投资者同意名义持有人的变更,即内地投资者同意委
托届时的本基金内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持有人。
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名义持有安排引起或与名义持有安排有关的一切争
议,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均涉及下列风险因素:
场的法院可能视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之证券注册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及实益持有
人可能就此不会拥有任何权利。
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系份额的实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则由名义持有人所
拥有。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内地投资者可能不可直接向
管理人追究法律责任。而因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登公司或其他结算公司或名义持
有人)的错误、延迟、故障、违约、失责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及/或名义持有人的损失,管理人均不承
担。
(二)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为通过主要由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所组成的投资
组合,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长(以港元计算)。
作为本基金投资流程的一部分,管理人纳入在财务上属于重大的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请参阅本说
明书第二章“投资政策及限制”一节内“纳入 ESG”分节,以了解详情。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未来如有改变,管理人将向受托人及内地投资者发出三个月的事先通知(或香港积金
局或香港证监会可能确定的该等其他通知期),而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拟作出的资产分配如下:
资产净值的 70-100% 香港股票
资产净值的 0-10% 其他股票
资产净值的 0-30% 债券*
*仅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本基金所持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的价值,不得少于其资产净值
的 70%。
考虑到在中国内地上市的公司也可能在香港维持重要的商业关系和运作,以及为了提供可能与香港经济
有关的股票之多元化投资,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 10%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中国 A 股,及/
或投资于中国 B 股。
根据《强积金规例》附表一第 16 条以有效货币风险水平计算,本基金持有的港元货币投资项目必须最少
占本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受《强积金规例》附表一及《单位信托守则》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规限。为免生疑问,本基
金所作投资应遵守《强积金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之间相较更严格的限制及规定。当管理人认为
情况合适时,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投资限制及指引可以不时变更,但需要经受托人及/或香港积金局及
香港证监会批准(取适用者)。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本说明书第二章“投资限制及指引”及“运用衍生工具及杠杆”各分节。
(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本
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
合理。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管理人有权就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每年收取最高不超过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3%的管理费。然而,管理
人现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1.5%的费用。
管理人仅可在向受托人及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三个月提高管理费水平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
率(不得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每年 3%)。管理费将从本基金之基金资产中拨付,并按本基金各份额
类别于每一个香港交易日应占之资产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
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0.3%的受托人费用。然而,受托人目前按基金资产净值
受托人仅可在向管理人及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三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水平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
费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 0.3%)。受托人费用按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香港交易日应
占之资产之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在每月底支付。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的印花税、税项、
经纪费、佣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获取及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
之费用,核数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投资之保管人之费用及开支,拟订信托契约及任何增
补信托契约之费用,法律及其他专业或专家费用,召开及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引致之费用,因管
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其他费用及开支。然而,通常不从香港认可之单位信托基金的资产支付之费
用(包括任何广告及宣传开支)将不会从基金资产中扣除。支付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而异,但年率经与受托人协定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 0.015%至 0.5%
之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账目、报告及通告之
费用(包括为编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值之费用)及,当与管理人达成协议,包括
本基金委任之任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费用。此外,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更改或任何新
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行而引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之任何
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之任何费用)。
(四)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获得香港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
及须给予内地投资者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是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
关类别。
六、 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说明书第二章若与本说明书第一章有差异的,应以本说明书第一章为准。
本说明书第二章如下章节的安排不适用于内地,例如:
(一) 份额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中“份额类别”一节载明香港发售的份额类别为:
A 类别 - 提供给未能符合投资于 B 类别份额的要求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计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
别的投资工具。
B 类别 - 提供给只以投资为目的的任何已根据《强积金规例》注册的计划及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
资计划、退休计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别的投资工具,而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联系的一方为该等计划、
投资组合或工具的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并从而收取管理费或投资管理费。
C 类别 - 提供给只以投资为目的的任何已根据《强积金规例》注册的计划、管理人确定的指定集合投资
计划、退休计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别的投资工具。
D 类别 - 通过指定分销商向香港公众提供。
该等类别份额并未在内地发售,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
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二) 申购
本说明书第二章“申购”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请时间、申请手续、最低首次及追加申购金额。
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就申购费而言,该节中亦说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申购费为“最高不超过所申请之份额的份
额净值的 5%,但管理人现不拟就 A 类别、B 类别及 C 类别收取该费用。然而,在向友邦强积金优选计
划(‘友邦强积金计划’)发行份额时所收取的申购费最高不会超过份额净值的 3%。”。由于内地销售惯
例的不同,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现时固定费率为 2.5%,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
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 5%。就申购款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的“申请手续”分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
售可采用电汇付款方式。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及销售惯例不同,申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
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另外,如获得管理人同意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香港投资者
可以实物申购份额,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对价。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程序等具体要求,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5.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三) 赎回
本说明书第二章“赎回”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份额赎回、赎回申请时间及手续、最低持有额、暂
停赎回份额、巨额赎回等赎回要求。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就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载明本基金的赎回款项可以电汇方式支付。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及
销售惯例不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另外,如获得管理
人同意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香港投资者可以实物赎回份额,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
以实物方式支付赎回对价。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赎回、赎回申请时间及手续、最低持有额、暂停赎回份额、巨额赎回等具
体要求,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
序 -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5.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四) 转换
本说明书第二章“转换”一节说明了在香港,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通过转换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管理
或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销售其份额的另一项集合投资计划之份额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或欲转换本基
金为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管理或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销售其份额之另一项集合投资计划的费用、限
制、执行程序等事项。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第二章“转换”一节
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转换规则,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五) 管理费
本章中“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基金
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1.管理费”一节中,增加了“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六) 报告及账目
本说明书第二章“报告及账目”一节中阐明报告及账目的披露途径为:“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提供予份额持有人……印刷本将可通过致电(852) 2265-1188 联络行政管理人免费索
取。”并明确了报告及账目的发布语言为“英文”。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二)定期报告”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定期报告将“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cn 提供给本基金的内地
投资者”,且“印刷本将可于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并明确了定期报告的语言为“中文”。
(七) 价格资料
本说明书第二章“价格资料”一节中阐明“本基金之 A 类别、B 类别、C 类别及 D 类别之份额净值于每
个交易日在网页 am.jpmorgan.com/hk #提供。”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三)基金份额净值”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及计算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后的
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
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八) 信托契约
本说明书第二章“信托契约”一节中阐明“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系适用于宜安基金系列旗下
基金并由本基金的信托契约修订及加载的相关条款及条件)之副本可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向行政管理人索
取,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行政管理人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六)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本基金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以及其中文
译本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九) 可供查阅之文件
本说明书第二章“可供查阅之文件”一节中阐明,在香港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行政管理人之办事处免费
查阅的文件之副本包括:(i)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ii)最近期之经审计财务报表。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六)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的备查文件,并明确了本基金该等内地备
查文件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十) 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本说明书第二章“份额之非交易过户”一节中阐明份额非交易过户的程序和费用,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份额非交易过户规则,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0)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十一)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说明书第二章“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节中简单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方式、法定人数、召开流程、投票表决机制,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本章“三、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
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一节中除了第 1 点根据中国证监会
要求及内地基金披露惯例更为详细地介绍了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流程及表决方式,同时第 2 点对于内
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十二)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本说明书第二章“投诉及查询之处理”一节,列明了投资者对基金的查询和投诉可联络管理人及其联系
方式,并明确了“管理人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
收其查询及投诉”,但该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而言,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九) 内地投资者查询
及投诉的渠道”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处理,并列明了内
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本节同时明确了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关投资者确
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
(十三) “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一节
本说明书第二章附录一“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小节简单总结了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
美国的份额持有人因投资于本基金而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和风险揭示 -(四)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
重要资料
•
本基金未必适合所有投资者。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故可能须承受相关社会、政治、监管及外汇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单
一市场及/或特定行业。本基金之集中投资可能引致其风险高于较分散投资之基金。
• 投资者须注意,投资于新兴市场之基金的价值可能极为波动,可以在短时间内急升或急跌。投资者的投
资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刊发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深知及确信,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并无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资料具
误导成份的事实。
有关方面并无办理任何手续,以便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以外任何必须办理有关手
续之司法管辖区发售本基金之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详情请联络本基金的管理人。故此,若在任何司法
管辖区内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属不获认可或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即属违法者,则本基金说明书均不
得构成此项发售建议或招揽。
本基金并未根据美国(“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经修订)(“该法令”)或在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所制
定法律之任何类似或相近条文注册。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US person)发售或销售,获管理人绝对酌情给予
之豁免则除外。就此而言,美国人士是指具有按照该法令,或按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其关于遵守若
干掉期规例(经修订)的说明指引及政策声明内设立之指引,或按照以下列明之《美国国内税收法》(“IRC”),
或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根据下文第 1 至 4 段所述),或具有若干美国拥有人的非美国实体(根据下文第 5 段所
述)给予美国人士的定义之人士:
美国之外国人”的定义包括以下任何个人:(i)持有美国公民及移民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发出的美国永久居民卡(“绿卡”)或(ii)通过“实质居留”测试。要通过“实质居留”测试,一
般就任何历年而言:(i)个人须于该年度内在美国居留最少31日及(ii)该个人于该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
加上上一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再前一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六分之一后三
者的总和,须相等于或超过183日;
据当地法律设立或组成的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规例不被视为美国人士的合伙企业除外);
他司法管辖区可能订立与IRC第1471至1474节所载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有关之任何跨政
府协议(“IGA”)之定义)为美国人士(如上文第1段所述)。一般而言,被动NFFE是不属“公开交易企业”,
亦不属“主动NFFE”(符合适当IGA之定义)的非美国及非金融机构实体。
本基金说明书须随附本基金最近期之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以及(如较后)最近期之半年度报告,方获认可在
任何司法管辖区派发。该等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半年度报告(如适用)将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之一部分。
份额将只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等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该等半年度报告所载之资料发售。由任何交易商、销
售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之任何进一步资料或所作之陈述均须被视为未获授权,因此不得予以倚赖。在任何情
况下,上述任何文件之派发及任何本基金之份额之发售、发行或销售,并不构成一项表示任何有关文件所载
资料于该文件刊发日期以后任何时间均属正确之声明。
尽管本基金说明书内有任何相反规定,收到本基金说明书的每名人士(以及该等人士的每名雇员、代表或其他
代理人)可向任何及所有人士(且不限制于任何类型之人士)披露本基金说明书预计进行的交易之税务处理和税
务结构,以及向该人士提供有关该等税务处理和税务结构的各种资料(包括意见或其他税务分析)。
本基金说明书所提述之“港元”及“HK$”之标志乃指香港之货币。除非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另有规定,否则本
基金的信托契约所界定的词汇在用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之资料时应具有相同涵义,而单数之词汇将被视
为包括复数及反之亦然。
投资者如对本基金说明书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投资者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税务顾
问或其他财务顾问。潜在投资者应仔细审阅本基金说明书之全部内容,亦应就以下事宜咨询其法律、税务及财
务顾问:(i)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的有关法律及监管规
定;(ii)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须遵从之任何外汇限制;
(iii)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所涉及之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后果;及(iv)该等
活动之任何其他后果。
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于本基金之投资应被视为中长期投资。管理人建议于本基金之投资不应为任
何投资组合的唯一或主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之投资目标并不保证将能达致。投资者于作出投资选择前应仔细
考虑及充分了解所涉及之风险。
管理人或其任何子公司、联营公司、联系人士、代理人或转授人,概不保证本基金之表现或任何未来回报。
引言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本基金”)为单位信托基金,根据订立于 1998 年 9 月 16 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托
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法律所管辖。投资于本基金并不具有储蓄存款的性质,因此涉及风险。本基金将于
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存续 80 年,除非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被提前终止。本基金亦可在若干情况下由受托人或
管理人终止或由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或于本基金之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 200,000,000 港元时及在向份
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的通知后终止。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付有关
款项或现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上缴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本基金下持有之资产将于本基金说明书内被称为“基金资产”。
本基金已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认可
为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以及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及《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为单位信托形式之集体投资计划(内地称集合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及/或积金局的批准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
会的认可及/或积金局的批准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
的投资者。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政府(“香港政府”)并无任何关联。虽然本基金已获积金局和香
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政府并未批准本基金,亦并不表示香港政府曾以任何形式推介投资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会受到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的固有风险所影响。因此,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上涨和下跌。
基金名录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该公司乃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
本基金由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管理,其为摩根大通集团公司的一部分。
管理人可不时酌情将与本基金有关的若干行政管理职能外包,但须取得受托人的同意。
受托人为 Cititrust Limited,该公司乃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保管或控制构成本
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并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以信托形式代份额持有人持有。
受托人已委任 JPMorgan Chase Bank, N.A.(“保管人”)(通过其香港分行行事)作为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保管人的
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观塘海滨道 77 号海滨汇第二座 18 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为本基金资产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8 号遮打大厦 19 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亦担任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可不时酌情将与本基金有关的过户代理及行政管理职能外包,但须取得受托人及管理
人的同意。
投资政策及限制
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为通过主要由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所组成的投资组合,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长(以港元计算)。
作为本基金投资流程的一部分,管理人纳入在财务上属于重大的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请参阅“投资政策及限
制”一节内“纳入 ESG”分节,以了解详情。
经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可通过向受托人及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的通知后(或积金局或
香港证监会可能确定的该等其他通知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拟作出的资产分配如下:
资产净值的 70-100% 香港股票
资产净值的 0-10% 其他股票
资产净值的 0-30% 债券*
*仅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本基金受《规例》附表一及《单位信托守则》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规限。为免生疑问,本基金所作投资
应遵守《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之间相较更严格的限制及规定。当管理人认为情况合适时,本基金的投
资政策、投资限制及指引可以不时变更,但需要经受托人及/或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批准(取适用者)。
纳入 ESG
作为本基金投资流程的一部分,纳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适用于本基金。
纳入 ESG 指在投资分析及投资决策过程中系统性地纳入 ESG 考虑因素。作为其投资流程的一部分,管理人试图评
估在财务上属于重大的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对本基金可能投资的范围内的许多发行人的影响。管理人的评估是
基于对不同行业的主要机遇与风险的分析,以就本基金投资于发行人识别在财务上属于重大的事宜。该等评估可
能并非具有最终决定性,本基金可购入及继续持有受到该等因素负面影响的发行人的证券,而本基金亦可卖出或
不投资于可能受到该等因素正面影响的发行人的证券。
特别是,纳入 ESG 并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排除特定类型的行业或公司或限制本基金的可投资范围。本基金
并非为有意排除特定类型的公司或投资,或物色符合特定 ESG 目标的基金的投资者而设计。
此外,由于纳入 ESG 侧重于财务方面的重大性,并非所有 ESG 因素均与某项特定投资、资产类别或本基金有关。
就本基金纳入 ESG 取决于是否能够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取得充分的 ESG 资料。纳入 ESG 并不意味着本基金在 ESG
产品须获得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作为一项 ESG 产品进行销售或获得认可。
投资限制及指引
本基金中的资产可由管理人酌情决定进行投资,但须受以下限制以及积金局及/或香港证监会不时施行之任
何其他限制(如有)所规限。
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适用于在截至紧接之前的估值时计算的本基金:
(i) 在《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内适用于存款的限制的规限下,本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名人士/任何一
个实体或就任何一名人士/任何一个实体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
就第(i)项而言,
(a) 如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投资,则在确定投资于发行相关投资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允许
投资的总金额时,亦须按积金局规定的方式将投资于该相关投资的金额计算在内;及
(b) 如任何人士发行债务证券,而另一人士就该债务证券的本金偿还或利息支付作出担保,则该
债务证券须视为亦由该另一人士发行。
(i(A)) 在上文第(i)项以及《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内的适用规定的规限下,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个集团
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的风险总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20%。
就第(iA)项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
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ii) 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之某特定类别的股份或所发行的债务证券总额的10%以上。
(iii) 本基金于债务证券的投资应符合《规例》附表一第7条之规定。
(iv) 尽管上文(i)项及(ii)项有所规定,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由获豁
免当局发行或其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由该获豁免当局进行无条件担保的债务证券。
(v) 在第(iv)项及《规例》附表一之条文规限下,本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由获豁免当局发行或其本
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由该获豁免当局进行无条件担保的债务证券,只要该等债务证券最少由6种不同发
行类别组成。
就第(iv)及(v)项而言,
(a) “获豁免当局”具有《规例》附表一第7条及相关指引所界定之涵义;及
(b) 如果获豁免当局所发行或其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由获豁免当局进行无条件担保的债务证券以
不同条件发行( 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 ,则即使该等证券由同一人发
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v(A)) 本基金资产可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认可金融机构或合资格海外银行,但须受《规例》及《单位信
托守则》内的限制所规限。
(vi) (a)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按照《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内的规定投资于在核准证券交易所或
核准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
(b) 除上述(a)款外,本基金投资于非以对冲为目的的于核准证券交易所或核准期货交易所上市
之认股权证的价值,不可超过列于《规例》附表一内其相应投资限额并须遵守《规例》及
《单位信托守则》内的规定。
(vii) 禁止出售无备兑期权。
(viii) 禁止出售所投资的认购期权。
(ix) 本基金可按照《规例》及《单位信托守则》内的规定为对冲目的订立金融期货合约及金融期权合约。
(x) 除第(ix)项外,如为对冲以外之目的订立金融期货合约或金融期权合约,管理人须确保基金资产于该
等合约中之有效风险(如《规例》附表一所定义)不超过基金资产市值之10%。
(xi) 本基金的资产不得运用于收购金融期货合约或金融期权合约,除非已就本基金设立及维持有效系统,
以监察交易该等合约的固有风险。此外,只有在受托人及管理人已获积金局批准或指定的特别资格的
情况下,才可取得金融期货合约或金融期权合约。
(xii) 本基金若持有(i)在并非核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额缴足股本的股份(属集合投资计划的公司之股份
除外);(ii)获积金局批准的证券或证券类型(在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除外);及(iii)其他集合投资
计划的份额或股份,其总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符合《规例》附
表一第8条的规定,并经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认可。另外,若本基金投资于由
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则本基金应支付予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的任何收费及费用总额不能因此而增加。
(xiii)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
的股份及根据《规例》附表一许可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
(xiv) 不可进行卖空。
(xv) 除下文第(xxi)项及(xxiii)项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可借出贷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直接
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
(xvi) 本基金不得购买任何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
(xvi(A)) 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须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
(xvii)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
该类别证券面值总额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0.5%,或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拥
有该等证券超过5%。
(xviii)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得包括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缴款项的证券。
(xix) 信托契约规定,本基金所投资的并非在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
值,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5%。尽管信托契约订有该等规定,本基金的该等投资的价值,不可
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
(xx) 不论列于此部分的其他条款有任何规定,本基金只可投资于根据《规例》第5部及附表一中所准许
的投资项目,管理人须遵守积金局发出的有关受禁制投资活动的任何指引。
(xxi) 禁止为本基金借入证券。
(xxii) 本基金的资产不得涉及受托人同意向一名人士购买债务证券及于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商定价格向该人
士转售该等债务证券的逆回购协议。
(xxiii) 尽管信托契约载有条款允许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订立证券借出安排及回购协议,但是管理人目前并无
意向订立此等安排及/或协议。倘若管理人决定订立此等安排及/或协议,此等安排及/或协议将根
据《规例》订立。本基金说明书将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修改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积金
局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期限)的事先书面通知。
(xxiv)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受托人、管理人或本基金下委任的保管人的证券,除非上述人士为《规例》所界定
的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在《规例》第 5 部及附表一、《单位信托守则》以及上文所述之限制的规限下,本基金可购买衍生工具,例如
期权、认股权证及期货。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购买远期合约,并可在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限情况下,在投资
组合内持有大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可存放现金于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该人士须已获准接纳存款,而该等现金存款
必须以符合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考虑当时根据通常及正常的业务流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
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协商的商业利率。可存入作存款的金额不得超出《规例》附表一第 11 条所规定的
限额。
在《规例》附表一第 4 条、香港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法定规定和限制的规限下,受托人可借入不超过基
金资产之资产净值的 10%的款项。借款只可用作为了就本基金购买证券或进行其他投资而支付赎回款项或结
算交易,且在决定订立有关交易的当时,不太可能需要进行该等借款。
倘若违反上述任何投资限制,管理人将以在合理时限内经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修
正有关情况作为优先目标。
本基金所持在香港上市、总部位于香港或主要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证券的价值,不得少于其资产净值的 70%。
考虑到在中国内地上市的公司也可能在香港维持重要的商业关系和运作,以及为了提供可能与香港经济有关的
股票之多元化投资,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 10%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统称“中华通”)投资于中国 A 股,
及/或投资于中国 B 股。
根据《规例》附表一第 16 条以有效货币风险水平计算,本基金持有的港元货币投资项目必须最少占本基金资产
的 30%。
运用衍生工具及杠杆
在上文“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所载投资限制之规限下,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若为非对
冲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从上文“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所载的投资限制及指引。预期本基金
不会因运用衍生工具而产生任何杠杆。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或于《单位信托守则》下译作“衍生工具风
险承担净额”,定义见《单位信托守则》)最高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风险
本基金的表现将受多项风险因素所影响,包括下文所列各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因此蒙受损失。
概不保证本金将获得偿还。
(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可能不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ii) 股票风险-股票市场可能大幅波动,而股价可能急升急跌,并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当股票
市场极为反复时,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大幅波动。
(iii) 市场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价值不断变动,并可能因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或个别行业的各种
因素而下跌。
世界各地的经济体及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使得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事件或状况对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市场或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增加。此外,战争、恐怖主义、环境灾害、自然灾害
或事件、国家动荡及传染病疫情或大流行等全球事件亦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特别是,传染病疫情或大流行等事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构成重大负面影响、增加本基金的
波动性、对本基金的定价构成负面影响、加剧本基金的现有风险及影响本基金的运作。
(iv) 货币风险-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
的表现将受所持资产的货币兑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因管理人旨在尽量提高以本基金之
基础货币计算之回报,故基础货币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挂钩的货币)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
额外的货币风险。本基金之表现亦可能因汇率控制规例的改变而蒙受影响。
(v) 对冲风险-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采用对冲方法以尝试抵销市场及货币之风险。但并不保证该等对
冲方法将会达到预期之效果。
(vi) 衍生工具风险-参与认股权证、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涉及不利用此等工具则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
类型、水平或性质的潜在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之动向与本基金的管理人所预测者相
符或相违,则对本基金造成之结果可能比于未使用此等工具时更好或更坏。
(vii) 集中风险-本基金可能集中投资于特定地区、单一或一组界别之行业及/或有限数目的证券。投资者
应注意本基金相比更广泛分散投资的基金较为波动。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本基金投资的
地区/行业/发行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通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viii) 新兴市场风险-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某些新兴市场之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
严格,因此,部分若干重要资料可能不予披露。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特殊考虑因素与风险。很多新兴市场国家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步阶段,并会
受突然及不能预计的改变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新兴市场的政府会维持高度而又直接的经济操控权,
可能会采取一些突然及影响深远的行动。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
政府规例、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而
投资于拥有较小资本市场之国家所涉及之风险,例如,有限度流通性、价格波动、对外国投资及资
金汇出管制,以及包括高通胀及利率、政治及社会不稳定等涉及新兴市场经济的风险亦有可能出现。
于新兴市场有关产品的投资亦可能变得流通性不足,这或会限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投资组合变现的
能力。
(ix) 低水平监察风险-很多新兴市场的法律及监管架构,相对全球很多主要股票市场,仍在发展阶段,故
对该等证券市场的活动作出的监管性监控会处于较低水平。
(x)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于本基金的期限内可能发生的法律、税务及监管转变,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
利影响。倘若现时生效的任何法律及规例将发生转变,或将颁布任何新法律或规例,对本基金及投资
者有所规限的法律规定,与现时的规定可能大为不同,并可能对本基金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xi) 流通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或不经常买卖的工具或在
相对较小的市场买卖的工具。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可能会面对流通性不足,或因应市场发展及投资者的
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特别是就较大规模的交易而言更是如此。于极端市况下,该等投
资可能并无有意的买家及不能以理想时间或价格出售,以及本基金可能需要接受以较低价格出售该等
投资,甚至或不能出售该等投资。买卖特定证券或其他工具可能被相关交易所或政府或监管机关暂停
或限制,而本基金可能因此招致损失。本基金在未能出售其投资组合持仓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本基金
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因此未能从其他投资机会中获益。
流通性风险亦包括本基金由于不寻常之市况、罕有的大量赎回要求,或其他不能控制之因素,而不
能于可允许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可能需要于不理想的时间及/或情况下出售其投资,以
应付赎回要求。
投资于定息证券、中小型市值股票及新兴国家发行人将特别受制于在若干期间、特定发行人或行业,
或某特定投资类别内所有证券之流通性,将由于不利的经济、市场或政治事件,或投资者之相反看法
(不论是否准确)而突然地及在没有预警下萎缩或消失之风险。定息证券评级之下调可能影响于定息证
券之投资之流通性。
(xii) 估值风险-尽管本基金所购买的证券,尤其是债务证券,在购买时具流通性,但其后可能因与有关证
券发行商、市场事件、经济状况、投资者看法、法例或监管条例批准的事件而变得流通性不足。由于
本地及外国的市场越趋复杂及相互关联,故此在某一市场或经济领域或某一地区所发生的事件,可能
会在没有合理预见的情况下影响其他市场、经济或地区并造成负面后果。
在基金的投资组合工具的价值并无明确估值指标的情况下,此等投资组合工具将会根据受托人认可之
估值程序以其公平价值估值。这些情况包括先前买卖某证券的二级市场因流通性不足而不再可行,故
此依靠证券在该等二级市场提供的估值并不准确。
此外,市场波动可能引致本基金最近期可获得的份额净值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公平价值有所差
别。若干投资者可能会利用该差异谋取利益。倘若该等投资者为已发行份额支付的金额低于其公平
价值,或赎回时获得的金额高于其公平价值,其他份额持有人的投资价值可能被摊薄。为避免该等
情况出现,如管理人认为该调整是为更能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之公平价值所需而作出,管理人
将采取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或份额净值。该调整将由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后而真诚地作出。务须注意,本基
金采纳之估值基准,与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未必相同。
(xiii) 波幅风险-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之价值可能受经济、政治、市场及发行人特定变动所影响。该等变动可
能对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同行业、金融市场及证券可能对该等变动产生不同反
应。本基金之价值变动可能波动并通常于短期内加剧。
(xiv) 交易对手方风险-本基金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于投资限制容许下投资于不同工具。倘若此等相关投资
之交易对手方违约,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现金及存款:由于本基金可持有现金及存款于可能不受监管或不受政府全面或部分存款保障的银行或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故当该等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破产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预托证券:于某指定国家的投资可能通过直接投资于该市场或在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买卖预托证券的
方式进行,以便受惠于特定证券已提高的流通性及其他优点。投资于预托证券涉及交易对手方风险,
故此当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遭清盘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信贷风险:倘若本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之发行人违约,本基金之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固定
收益证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责任或会对本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相关之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但并不限于)债务证券。投资于债务证券并不能保证不涉及亏
损。可能影响本基金所持有债务证券的价值的因素包括:(i)利率的变动及(ii)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务证券
的发行人之信用可靠性。
结算风险:新兴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未完全发展及可靠性较低,及可能使本基金需在收到出售证券的
款项前先进行证券交付。此外,在若干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延误。在结算上或登
记上的问题可增加本基金在为其投资组合证券估值时的难度及可能引致本基金错失具吸引力的投资机
会,或不能投资其部分资产,或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就本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而承受损失,或由于失
窃或其他原因以致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合约性责任。因此,本基金在新兴国家内所使用的当地证券商的
信用可靠性有可能并不如较发达国家内的证券商般良好。如证券商未能履行其责任,本基金可能须承
受损失的风险。
(xv) 信贷评级风险-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存在局限性,并不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在所有时候的信
用可靠性。
(xvi) 投资级别债券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由获积金局批准的任何信贷评级机构评为Baa3/BBB-/同等或
更高评级的投资级别债券。信贷评级机构会不时审查该等评级。倘若经济环境影响有关债券的发行,
该等债券可能因此承受评级下调风险。债券评级的下调可能会对该等债券或本基金的估值造成不利
影响,本基金也可能面对较高的无法获得利息支付及偿还本金的风险。倘若本基金持有的债务工具
的评级被下调,管理人将确保继续遵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并试图出售评级被下调的债务工
具(如必要)。视乎市况,管理人可能或未必能够出售评级被下调的债务工具。
(xvii) 主权债务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
情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在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该
等债务的重组。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xviii) 提早终止风险-本基金须承受于本基金说明书“引言”一节所指明之若干情况下提早终止之风险。
本基金之未摊销成本会于本基金终止时冲销。于终止后向投资者分配之金额可能少于投资者之初始
投资。因此,投资者可能蒙受其投资损失。
(xix) 利率风险-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一些国家之利率可能会有所波动。任何该等波动可能会对本基金所
收到之收益及其资本价值有直接影响。债券特别容易受到利率变动所影响,并且可能承受显著的价格
波动。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随利率下降而上升;随利率上升而下跌。较长期债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
感。
(xx) 中小型公司风险-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由于中小型公司的流通性较低、较容易受经济状
况转变影响,以及未来增长前景亦较为不确定,所以股价可能会较大型公司更为波动。
(xxi) 中国市场风险-投资中国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新兴市场的一般风险和中国市场特有的风险。
许多中国经济改革均无先例可循或属试验性质,并可能须作调整和修订,而该等调整和修订未必一定
对中国股份制公司或上市证券(如“A”、“B”及“H”股)之外商投资带来正面影响。
现时可供管理人选择之“A”、“B”及“H”股之发行,与其他市场可提供之选择比较可能相对有限。
中国“A”股及“B”股市场之流通性亦可能较低,与其他市场相比,该两个市场就综合总市值及可
供投资“A”股及“B”股数目而言均相对较少。此情况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与若干已发展国家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及股份制公司之国家监管及法律架构仍处于发展阶段。大部
份拥有上市“A”股之股份制公司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借以将国有股份或法人股转换为可转让股
份,从而增加“A”股之流通性。然而,该改革对整体“A”股市场及其他中国证券之影响仍有待
观察。此外,中国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中国 A 股施行交易波幅限额,据此,倘若任何中国 A 股证券
的买卖价已上升或下跌至超逾交易波幅限额,该等证券在有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买卖可能会被暂停。
暂停买卖将使本基金无法对该证券之持仓(如有)进行平仓。此外,即使暂停买卖其后解除,本基金
未必可按理想的价格平仓。该交易波幅限额可能因而对本基金于中国 A 股之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公司须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而该等准则及惯例某程度上乃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然而,遵循
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之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编制之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
上海及深圳证券市场均正处于发展和转变阶段。此情况可能导致买卖波动、难于结算及记录交易,以
及难以解释和应用相关规例。
在中国进行之投资将容易受到中国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任何重大变动之影响。基于上述特定理由,
此种敏感度可能对资本增长,以至此等投资的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货币转换之控制及汇率未来之变动,可能对发行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关中国证券之公司之营
运及财务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因素之存在,中国证券之价格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大幅度下跌,可能对本基金之表现造成不
利影响。
(xxii) 与使用多重因素挑选债务证券的专有量化流程相关的风险-动力向上的证券在中期内可能比整体
市场更具波动性,而过往已表现出动力的证券之回报可能低于采用及/或侧重其他投资风格的证券
所获得的回报。动力可能迅速转变,过往已呈现高动力的证券可能无法维持其向上动力。此外,过
往被认为具备高估值及/或质量特征的证券可能不再是高价值及/或优质的公司,而该等证券的回
报可能少于采用其他投资风格所获得的回报。此外,可能在某段期间,价值、动力及/或质量投资
风格不再受青睐,而与整体市场相比,本基金在中期内的表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在构建投资
组合时采用优化方法 1,有关非系统性证券的风险 2亦可能对本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iii) 保管风险-受托人可直接或间接委任在当地市场的保管人或次保管人负责保管该等市场的资产。受
托人可不时并在受托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其关联人士)作
为保管人、代理人、代名人或转授人以托管及/或保管本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可授权任
何该等人士委任(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在受托人无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次保管人。受托人的责
任不因其已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第三方保管而受到影响。受托人在选择、委任及持续监察保管人
作为保管代理人时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技巧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确保保管人具备并维持适当
的专业知识、能力及身份,以持续履行有关责任,且受托人须对保管人维持适当水平的监督,并不
时进行适当的询问以确定保管人能继续称职地履行其责任。受托人应知悉保管人所委任的各次保管
人的身份并应采取合理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确保保管人具备适当及充分的流程和程序来
选择、委任及持续监察其次保管人,与此相关,受托人应定期审查该等保管人的流程和程序,以确
优化方法指采用多重因素法挑选排名较其同类证券为高的证券,多重因素法考虑证券的价值、动力及质素,同时遵守有关管理
人的内部投资组合限制。
非系统性风险指个别资产(就此而言特指固定收益证券发行人)或行业的特定投资风险及不确定性。发行人所面临的对该发行人
而言属特定且可能对其债券价格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不利状况可被视为该发行人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受托人始终信纳此类流程和程序在持续选择、委任及持续监察次保管人时始终为适当且充分的。
在受托人已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下,受托人将不会对本基金仅因非受托人所属集团成员公司的保管
人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xxiv) 与中华通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国A股及/或B股。投资于中国A股可通过“中华通”进行。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
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通”是由香港交易所、香港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
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中华通”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
市场的目标。
每项“中华通”包括北向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两部分。在北向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
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分别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通过“中华通”进行投资须承受以下风险:
额度限制
• “中华通”受到每日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北向沪股通/深股通的相关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
或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北向沪股通/深股通超出相关每日额度,新买盘指令将会被驳回(不过,
不论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本基金及时地
通过“中华通”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力,而本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风险得到审慎管理,拟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与深交所各自均保留可暂停
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暂停交易机制前需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中华通”
的北向交易实施暂停,则本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通过“中华通”出售已购入的“A”股以应付任何赎回要求。在该情况下,本基金达到其
投资目标的能力会受负面影响。
操作风险
• 通过“中华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场参与者可以
参与此机制,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
的要求。
• 应知悉,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试点机制的运
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引致的问题。
• 此外,“中华通”的“互通”需要将跨境买卖盘指令传递。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需要发
展新的信息科技系统(即由香港联交所为需要连接的交易所参与者设立的新交易指令传递系统
(“中华证券通系统”)。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香
港及上海或深圳(视乎情况而定)两地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香港及
上海或深圳(视乎情况而定)两地市场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本基金进入中
国A股市场(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根据中国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
况而定)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A
股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 倘若本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A股,本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交易日”)开市前把中国A
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户,除非其经纪能够另行确认本基金已于其账户持有足够的股份。如果错
过了此期限,本基金将不能于交易日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
持有的中国A股。
• 此外,倘若本基金将其中国A股存放于托管人处,而该托管人乃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托管人参
与者或一般结算参与者,则本基金可要求该托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SPSA”),
以在经提升的交易进行前检查模式下存放其持有的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向各SPSA编配专
属“投资者识别编号”,以配合“中华通”系统验证投资者(如本基金)持有的股份。倘若经纪
输入本基金的卖盘指令时SPSA内有足够的股份,本基金将仅需在执行后(且不早于下达卖盘指
令时)将中国A股由其SPSA转至其经纪的账户,且本基金将不会承受因无法及时将中国A股转让予
其经纪而无法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国A股的风险。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为“中华通”合资格股票被调出“中华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
这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中华通”范围的某
只股票时。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结算通,并将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
服务。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
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者,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
深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
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
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
者(包括本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
限。就中国A股某些类型企业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本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企业行为。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持有通过“中华通”机制买卖的中国A股。
根据内地现行常规做法,不能委派多位代理人。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委派代理人出席或参加
有关中国A股的股东大会。
经纪违约的风险
• 通过“中华通”作出的投资乃通过经纪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监管风险
• “中华通”受监管机关所颁布的规例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限。此
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中华通”的相关运作及根据“中华通”进行跨境交易的相关执法颁
布新法规。
• 应注意,有关规则及规例未经验证,将会如何被应用仍是未知之数。此外,现行规则及规例可
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效力。并不保证“中华通”将不会被废除。可通过“中华通”
投资中国市场的本基金可能因为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xx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风险考虑-与本基金于中国之投资有关的中国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
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倘若本基金承受的税项负担增加,可能对本基金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管
理人保留就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券的收益作出税项拨备的权利,这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估值。根据专
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除根据中国现行税务法规之暂时豁免获特定豁免之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国
A股所得收益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债券市场所赚取的债券利息外,已就从中国赚取之收入(包
括中国证券、股息及利息的收益)作出10%的全额税项拨备,直至中国监管机构发出足够明确的指引
豁免特定种类之从中国赚取的收入(如中国债券的收益)为止。
由于未能确定中国证券的若干收益是否或如何被征税、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
项可能被追溯缴纳,管理人为出售中国证券所获取之收益而提拨的任何税务准备可能会过多或不足
以应付最终的中国税项负担。任何因拨备少于实际税项负担而造成之短缺将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对本基金之资产净值将造成不利影响。视乎投资者认购/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投资者可能因任何
税项拨备不足及/或无权要求获得超额拨备的任何部份(视情况而定)而受到不利影响。
(xxvi)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订立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则可从相关交易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或向相关交易对手方
提供担保物。
目前,本基金可收取或提供现金担保,但不向交易对手方收取/提供非现金担保物。因此,本基金
及其交易对手方须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一定比例的资产,以满足任何适用的保证金要求。这可能会对
本基金的表现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收取现金担保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风险,但若本基金的现金不
足以应付每日变动保证金要求,则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证券来满足该等要求。
现金担保可能存放于银行或其他接受存款的公司作为存款,可能不受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保
障。倘若该等银行或接受存款的公司破产,则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甚至可能招致全部现金担保
的损失。
倘若本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短期存款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会承受现金担保所投资
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出现失责或违约的风险。
(xxvii)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承受更高风险,因为当发生预设触发事件
(例如发行人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或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时,该等工具一
般须承受被折余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这可能不受发行人的控制。该等触发事件是复杂和难以预
料的,并可能令该等工具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无价值。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
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类别集中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俗称 CoCos 的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该等债务证券高度复杂且风险较高。当发生
触发事件时,CoCos(可能以折让价)被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能被永久折余至零。CoCos 的息票
付款是全权酌情作出的,且可能因任何理由被发行人随时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时间。
本基金可投资于若干类型的高级非优先债务。尽管该等工具相较于较次级债务通常优先获得清偿,但
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其可能被折余,并将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债权人排名等级内。这可能导致损失所投资
的全部本金。
(xxviii) REITs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主要投资于房地产之 REITs,据此可能涉及之风险较投资于多元化基金及其他证券
之风险程度更高。房地产投资流通性相对较低,并可能影响 REITs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券市场、汇
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状况而改变其投资组合或套现其部分资产之能力。REITs 可能只具备有
限之财务资源、交易次数较少及成交量有限,而价格走势亦较其他证券不稳定或反复。
(xxix) 中国可变利益实体(“VIE”)风险
中国营运公司有时依赖 VIE 结构向境外投资者筹集资金。在 VIE 结构下,在中国营运的公司设立一个
实体(通常在境外),该实体与中国公司签订服务及其他合约,据此提供对该公司的经济参与。境外实
体发行的交易所买卖股份并不属于中国营运公司的直接股权所有权权益。VIE 结构旨在通过在并无实
际股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复制有关股权所有权,从而为境外实体(继而为该实体的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
司的经济参与。VIE 结构的使用是由于中国政府禁止外资拥有若干行业的公司。存在中国政府或监管
机构可能随时干预该等 VIE 结构(不论是整体而言或就特定发行人)的风险。因此,尚不清楚有关合约
将可执行或有关结构将可在其他方面按预期运作。中国政府可能向中国公司征收罚款、吊销业务及
营运牌照或没收所有权权益。此外,境外实体的股份所有权并未赋予该实体的股东对中国公司的任
何控制权。依赖 VIE 结构的公司(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美国预托证券)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该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于该等中国 VIE 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本
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xxx)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亦受制于外汇管制和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以人民币支付赎回
款项的延迟。境外人民币(CNH)及境内人民币(CNY)虽属相同货币,但以不同汇率买卖。境外人民币
(CNH)与境内人民币(CNY)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xxxi)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各货币对冲类别旨在将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计价货币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的货币风险(视
情况而定)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降至最低。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在有关货币对冲类别
份额的份额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
类别承担。
(xxxii) 跨类别之负债风险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保留不时成立和发行新类别之权利。每一类别之基金资产净值将以特定类别
应占本基金之特定资产和负债独立计算。虽然不同类别有独立账户作内部会计用途,各类别之间的
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并非分开。因此,一个或多个类别资产或会被用作结清另一类别产生的负债。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中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的投资者。
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载有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管理人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获得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及须给予相关份额持有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以“(累计)”为后缀的类别
以“(累计)”为后缀的类别是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列明将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发行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属于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将形成单一
汇集资产组合,但各份额类别的收费结构不同,导致每份额类别应占的资产净值可能略有不同,并且其最低
首次及追加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也会有所不同。发售的份额类别为:
A 类别 - 提供给未能符合投资于 B 类别份额的要求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计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别的投
资工具。
B 类别 - 提供给只以投资为目的的任何已根据《规例》注册的计划及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
计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别的投资工具,而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联系的一方为该等计划、投资组合或工具的
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并从而收取管理费或投资管理费。
C 类别 - 提供给只以投资为目的的任何已根据《规例》注册的计划、管理人确定的指定集合投资计划、退休计
划、独立投资组合或其他类别的投资工具。
D 类别 - 通过指定分销商向香港公众提供。
倘若于任何时候本基金的特定份额类别应占资产的资产净值跌至低于 200,000,000 港元或已通过一项特别决议
案以批准注销本基金特定类别中的所有份额,管理人有权注销该类别中当时已发行的所有份额,并发行同等
价值的另一不同类别的份额以代替份额持有人先前持有的份额。
货币对冲类别
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发行货币对冲类别。就该等货币对冲类别而言,管理人旨在将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
基金的计价货币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的货币风险(视情况而定)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降至最低。就本基金
的 A 类别、B 类别和 C 类别的港元对冲类别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的货币风险将对冲回港元。由于此
类外汇对冲乃为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而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投
资者务须注意,与此种形式对冲相关之额外成本包括与施行对冲有关的借贷成本(如有)及所用之工具和合约
的交易费用。该等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将会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之份额净值内。
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的类别
目前,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要),可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别:
基金 类别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 PRC 人民币对冲类别(累计)
PRC 人民币类别(累计)
PRC 美元类别(累计)
PRC 港元类别(累计)
摩根宜安香港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
售。
申购
本基金以港元为基础货币。
份额之发行
份额将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发行,该交易日通常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日为香港
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场之证券
交易所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倘若本基金大部分之资产乃投资于某一个市场,而在任一特定日该市场并未开
放进行正常买卖,则该日将不会进行份额之任何交易。紧随于该市场重新开放进行正常买卖之后的一日将为
交易日。
为使本基金之份额能于任一特定交易日发行,申请须由管理人于该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与
受托人所同意之其他时间前接收。于该时间后接收之申购申请将于紧随之下一个交易日处理。管理人可绝对酌
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份额之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然而,管理人不得拒绝任何由已根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条例》(“《MPFS 条例》”)注册并与本基金相挂钩(不论是通过联接基金或是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安排)的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所递交之妥善且完整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之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之份额净值发行。管理人可收取申购费,该等申购费
最高不超过所申请之份额的份额净值的 5%,但管理人现不拟就 A 类别、B 类别及 C 类别收取该费用。然而,
在向友邦强积金优选计划(“友邦强积金计划”)发行份额时所收取的申购费最高不会超过份额净值的 3%。在
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减收任何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费。申购款项将会用作支付所申请之份额的
份额净值及申购费(如适用)。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拨归其全权使用及所有,并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任何经
手处理申请的代理人或中介机构。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就按金额进行申购的申请人而言,获
配发的份额数目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而就按份额数目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申购款项应四
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下四舍申购款项或向上五入获配发的份额数目,则进位所对应的金额应拨归
申请人。倘若向上五入申购款项或向下四舍获配发的份额数目,则进位所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如下:
份额类别 申购费
A 类别 最高不超过 5%
B 类别 最高不超过 3%(就向友邦强积金计划发行的份额而言);或最高不
超过 5%(就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而言)
C 类别 最高不超过 5%
D 类别 最高不超过 5%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本基金首次发行的各类别份额将按下列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份额类别 首次发行价格
以港元计价的类别 10.00 港元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 人民币 10.00 元
以美元计价的类别 10.00 美元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载于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内。份额净值是用该份额类别应占之资产价值扣除其负债,
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额总数计
算得出。此外,管理人亦可在获受托人批准后决定于并非交易日的日子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份
额净值会按照“一般资料”一节之“摆动定价”分节所载作出摆动定价调整。
一般而言,挂牌投资以其收市价估值;而非挂牌投资则于每个交易日估值以确定其市场价值。利息和其他收
入及负债(如切实可行)每日累计。有关估值将以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列值。如果管理人认为调整投资的价值是为
了更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那么管理人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任何此等调整均应以真诚
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且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后以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最近期可获得的份额净值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公平价值有所差别。若干投资者可
能会利用该差别谋取利益。倘若该等投资者所付金额低于发行份额的公平价值,或倘若该等投资者所收取的
金额高于赎回份额的公平价值,其他份额持有人之投资价值可能被摊薄。为避免该等情况出现,如果管理人
认为调整本基金之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是为了更能准确地反映资产净值的公平价值,那么管理人将采取适当
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基金之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该调整
将由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真诚地作出。
尽管信托契约规定可以实物申购份额,但投资者作出的实物申购申请须获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
接纳或拒绝该申请)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
申请手续
本基金的最低首次及追加申购金额如下。然而,发行予根据《MPFS 条例》注册及与本基金相挂钩(不论是通过
联接基金或是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安排)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份额并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允许未来以定期储蓄计划方式作出投资。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港元) – A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16,000 港元
(港元) – B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16,000 港元
(港元) – C 类别(累计) 80,000,000 港元 8,000 港元
(港元) – D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16,000 港元
* 以基础货币(或另一种货币之等值金额)计或管理人可能确定的较低金额。
申请人可通过填妥申请表格购买份额。任何人士均不应将申请交予任何并非为根据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人,或任何并非属于获法定或其他适用豁免
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之香港中介人。成功获接收之
申请人将获寄发成交单据。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为有意以本基金或某一类别之计价货币以外之货币申购的份额持有人作出其他安排。在该
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本基金或该类别的计价货币之兑换成本,有关成本将按由货币兑换服务提
供商通常于交易日(就按金额申购而言)或紧随交易日后的营业日(就按份额数目申购而言)确定的当时市场汇率而
定。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款项应以电汇/银行转账支付,申购款项应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即
申请人须缴付任何银行或其他行政费用)。汇款银行正式接纳电汇/银行转账要求之副本,应与申请表格一并
提交。投资者应遵循申请表格载列的付款指示。
由第三方作出之付款或现金付款概不接纳。份额持有人将不会获发证明书。
如申购款项并无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附上,则须于成交单据发出之时实时结算。如受托人从有关份额获发行的
交易日后十四日内尚未收到即可提用之付款,则管理人可取消有关份额之发行,以及如受托人有所要求或有
关份额构成所有已发行份额 5%以上,则管理人须取消有关份额之发行。在该情况下,管理人将有权向申请人
收取代表处理申购申请所涉及之费用之注销费(该收费归管理人所拥有)及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如适用),并可要
求该申请人就每一被如此注销之份额向管理人(为本基金)支付各有关份额获发行时的份额净值超过其于注销日
的份额净值(若其被赎回)的金额(如有)。
身份证明-反洗钱
为确保可遵守适用于反洗钱之任何指引或规例,申请人将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如属公司,则将需
提供有关其法定存在及公司授权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如代表另一名人士提出申请,则将需提交有关主事人之
身份证明或申请人确认已获取有关主事人之身份证明及申请人须信纳资金之来源。申请人如未能应要求提供
该等证明或确认,则申请将被拒绝受理。
倘若受托人、管理人或其转授人怀疑或得知向一名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
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适用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规例,或倘若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为必须或
合适,以确保受托人及其转授人于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该等法律或规例,则受托人、管理人及其转
授人亦保留权利,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
赎回
份额之赎回
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其份额。为使份额能于某一特定交易日赎回,赎回要求须由管理人于该交易日
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同意之其他时间前接收。于该时间后接收之赎回要求,将于紧随之
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本基金的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特定类别之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净值将按照“一般资料”一节
内“摆动定价”分节所载作出摆动定价调整。
管理人可向投资者扣除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之 0.5%的赎回费。然而,管理人现不拟就 A 类别、B 类别及 C 类
别收取该赎回费。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之款项拨归其所有。管理人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向任何份额持有
人减收该赎回费。赎回费金额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就按金额进行赎回的申请人而言,获赎回的份额
数目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而就按份额数目赎回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赎回款项应四舍五入至小
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或向下四舍获赎回的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
向下四舍赎回款项或向上五入获赎回的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赎回份额应付的款项将仅以电汇/银行转账之方式于管理人实际收到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
人与管理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资料之日期后五个营业日内(无论如何均在有关实际接收日期后的一个历月
内)支付。未能提供该资料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特别是,如份额持有人并无提供银行付款详情或如
所提供的银行付款详情不正确,则只有当份额持有人提供正确的银行付款详情后,管理人方会支付赎回所得
款项。份额持有人可能因电汇/银行转账付款而须缴付任何银行费用。本基金概不会向第三方付款。
尽管信托契约规定可以实物赎回份额,但管理人将不会未经投资者事先同意进行实物赎回。在任何情况下,投
资者作出的实物赎回申请须获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该申请)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
适用条款。
赎回手续
赎回份额之要求应注明某一特定类别份额之数目或以本基金或某一类别之计价货币或其他货币赎回之金额。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为有意以本基金或某一类别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收取赎回款项的份额持有人作出其他安
排。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本基金或该类别的计价货币之兑换成本,有关成本将按由货币兑
换服务提供商通常于交易日(就按金额赎回而言)或紧随交易日后的营业日(就按份额数目赎回而言)确定的当时
市场汇率而定。份额持有人可赎回部分所持有之份额,但赎回部分份额不得导致特定类别之份额持有人所持
该等份额总值低于以下最低持有额或管理人可能确定的较低金额。倘若赎回或转换要求导致于有关交易日所
持份额少于最低持有额或管理人可能确定的较低金额,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将赎回或转换要求视作一项赎
回或转换(如适用)于该特定份额类别的全部所持份额之指示。然而,该最低限额并不适用于已根据《MPFS 条例》
注册并与本基金相挂钩(不论是通过联接基金或是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安排)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份额净值将以
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列值,而付款将通常以该货币作出。
最低持有额*
(港元) – A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港元) – B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港元) – C 类别(累计) 80,000,000 港元
(港元) – D 类别(累计) 16,000 港元
* 以基础货币(或另一种货币之等值金额)计或管理人可能确定的较低金额。
暂停赎回份额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的规限下,管理人在考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后,如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暂停份额持有人
赎回其份额之权利或延缓支付任何赎回款项乃属适当,则可暂停赎回及/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该等情况包括:
(i) 基金资产的重大部分投资进行交易或有能力进行交易的任何市场关闭(因通常运作而关闭除外);或
(ii) 任何该市场的交易受限制或暂停;或
(iii) 管理人认为出售基金资产的投资不能合理地切实执行,或不能在没有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进
行;或
(iv) 管理人一般用于确定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方法出现任何中断;或
(v) 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价值不能被合理地确定;或
(vi) 管理人认为不能以合理的价格或合理的汇率就可能涉及投资之赎回或付款或份额之申购或赎回的资金
进行汇款。
管理人亦可能将于任何交易日所赎回份额之总数限制为任何交易日目前已发行份额的 10%或以上。倘若赎回
份额受到该等限制,份额将在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予以赎回,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
理人将有权决定以合理方式确定并在确保平等对待及于可能的情况下,以按比例的方式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赎
回份额。该等并未赎回的份额将在同一限制规限下结转于下一个接续交易日予以赎回。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交易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接续交易日,并将较下一个接续
交易日收取的赎回要求优先赎回。有关于暂停份额赎回前已经处理执行的赎回要求,将根据上述“份额之赎
回”及“赎回手续”分节所载的规定安排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实施及结束任何暂停赎回份额之通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刊登,
并且在暂停期内至少每月一次在该网站刊登。在长期暂停的情况下,作为上述每月刊登通告的替代,本
基金的暂停状态将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内本基金的专页至少每月登载一次并视情况更新。管
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亦会就该暂停事宜立刻通知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
转换
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通过转换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管理或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销售其份额的另一项集合
投资计划之份额而申购份额,则可能收取已减低的申购费。
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转换本基金为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管理或由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销售其份额之另一项
集合投资计划,转换将被视为赎回本基金的份额,并因此将收取赎回费(如适用)。此外,接受转让赎回款项的
某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可能收取已减低的申购费。
在任何暂停买卖规限下,以及由一名份额持有人转换的有关基金可供公众申购之情况下,从由行政管理人管
理或就行政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转入投资于该项基金的份额的任何转换指示,通常于赎回指示
及其后的申购指示完成时才执行。
摩根宜安基金系列内基金的份额间之转换,或本基金与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或摩根公积金基金系列(“该等
单位信托系列”)内基金之间之转换将通常于同一交易日(即 T 日)完成,而转换本基金的份额至行政管理人担任
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之基金除外)/从该另一项基金作出之转换,将于接收有关转换指
示的交易日后在所转入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完成,但有以下例外: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倘若本基金转换入摩根货币基金,份额将须在行政管理人于上文“赎回”一节内“份额之赎回”分节所载时
限内收到本基金将出售的份额之所得款项,方可购买。
就本基金与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另一项基金间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予赎回的份额的交易日之日接收转
换指示,转换将于本基金或有关基金(视情况而定)下一个交易日执行。倘若转换指示于将予赎回的份额的交易
日,但并非将予购买份额的交易日之日接收,赎回将于接收指示的交易日执行,并于将予购买份额的下一个
交易日进行配发。
就转换本基金之份额至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从该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作出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
予赎回的份额所属基金(“原基金”)的交易日之日接收转换指示,转换指示将被视作将于原基金的下一个交
易日(“T 日”)接收。因此,转换(即配发将予购买的基金份额)将于该交易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进行。
倘若将予购买的基金并非于某一日估值,从原基金作出赎回将继续于原基金的交易日(即 T 日)进行,但配发交
易将推迟至于将予购买的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按照上述手续进行。
倘若转换指示涉及转换为以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有关份额的计价货
币之兑换成本,有关成本将按由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通常于交易日(就按金额转换而言)或紧随交易日后的营
业日(就按份额数目转换而言)确定的当时市场汇率而定。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
影响。
收费、开支及责任
申购费及赎回费
如上文所述,管理人可在发行份额时收取申购费(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之 3%(就友邦强积金计划而言)或最高不
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5%(就其他申购而言)),并在注销或赎回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
额净值的 0.5%)。对于核准中介人(包括银行、经纪、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向本基金介绍的相关业
务,管理人根据相关业务之价值向其支付管理人所收取的佣金、费用、收费或其他利益的其中部分款项。管理
人现不拟就 A 类别、B 类别及 C 类别收取任何申购费或赎回费,及可就 D 类别收取最高达上文所载最高水平的
申购费及赎回费。
管理费
此外,管理人有权就本基金每年收取最高不超过 A 类份额、C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3%的管理费及
每年收取最高不超过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1.2%的管理费,该等费用可视乎特定份额类别而有所不同。然而,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现行管理费如下:
A 类别 每年 1%
B 类别 每年 0%
C 类别 每年 0.5%
D 类别 每年 1.5%
管理人仅可在向本基金的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三个月提高管理费水平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费率
(不得高于 A 类份额、C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每年 3%及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每年 1.2%)。
管理费将从本基金之基金资产中拨付,并按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个交易日应占之资产的资产净值每日累
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0.3%的受托人费用。受托人费用按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交易
日应占之资产之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各份额类别之现行受托人费用如下:
A 类别 每年 0.0295%
B 类别 每年 0.0295%
C 类别 每年 0.0295%
D 类别 每年 0.0295%
受托人仅可在向管理人及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三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水平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
费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 0.3%)。
其他责任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的印花税、税项、经纪费、
佣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获取及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之费用,核数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投资之保管人之费用及开支,拟订信托契约及任何增补信托契约之费用,法律及
其他专业或专家费用,召开及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引致之费用,因管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其他费用及开
支。然而,通常不从香港认可之单位信托基金的资产支付之费用(包括任何广告及宣传开支)将不会从基金资产
中扣除。支付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而异,但年率经与受托
人协定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 0.015%至 0.5%之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账目、报告及通告之费用(包括
为编制及印刷本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值之费用)及,当与管理人达成协议,包括本基金委任之任
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费用。此外,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更改或任何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行而
引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之任何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
之任何费用)。
成立本基金之成本已全数摊销。
份额持有人之责任以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为限。
利益冲突
管理人可能在履行其提供服务予本基金或处理本基金之交易的责任时,涉及实际性或潜在性的利益冲突。然
而,当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管理人将在该情况下考虑到须为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而行事之责任,并将寻
求以公平方式处理该等冲突。
管理人及管理人之其他联营公司(“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已采取合理制定的政策及程序,以适当防范、限制
或减轻利益冲突。此外,该等政策及程序旨在遵守适用法律,而根据有关法律,除非属例外情况,否则产生
利益冲突的活动乃受法律限制及/或禁止。
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向本基金提供各类不同的服务,而本基金就此向其提供酬金(包括为本基金或与本基
金(以代理人身份或在受托人同意下以主事人身份)达成投资组合交易)。因此,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与本
基金订立安排会获得奖励,而在平衡该奖励与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面临利益冲突。有关人士可
收取及保留其之一般佣金、收费、费用或其他利益,该等费用须为就相类金额及性质之交易或服务按正常商业
条款确定的费率。
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均可与经纪订立非金钱利益安排以获得若干物品及服务,前提是(i)该等物品及服务
须明显地对份额持有人有利,(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管理人收取非金钱
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iii)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
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此等服务不会以现金支付,该等人士反之可代表本基金与经纪进行协议数额之
业务。本基金可就此等交易支付佣金,但是交易之执行须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有关经纪佣金比率不得超逾一
般提供机构全面服务的经纪佣金比率。
为免生疑问(及在不影响前述之一般性原则下),以下物品及服务可被视为对份额持有人有利:研究及顾问服务;
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评核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物品及服务
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
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经纪、交易商或庄家之现金、佣金或其他回佣,以作为代表本基金向该等
经纪、交易商或庄家转介交易的代价。此外,管理人不可按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
收费收取回佣。此外,管理人连同其获转授投资管理责任的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在担任其他基金或客户的投
资管理人时亦面临利益冲突,且不时会作出与管理人或其转授人(代表本基金)所作出的决定不同的投资决定,
及/或有关投资决定会对管理人或其转授人(代表本基金)所作出的决定构成负面影响。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向其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及产品,且为本基金所投资或将投资的环球货币、股票、商品、定
息证券及其他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在若干情况下,通过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及产品,JPMorgan 之联营公司的有关
活动可能对本基金构成不利影响或构成限制及/或对该等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有利。
管理人之联营集团公司(为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成员)向本基金提供行政服务亦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例如,
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在获委任的提供服务机构为管理人的联营集团公司,并向本基金提供产品或服务及于该产
品或服务中拥有财务或商业利益时产生,亦可能在获委任的提供服务机构为管理人的联营集团公司,并就其
向本基金提供的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例如外汇、证券借贷、定价或估值服务)收取酬金时产生。倘若可能于正
常业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管理人将时刻遵守其根据适用法律须承担的责任(包括诚实、公平、专
业及独立地并仅以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事的责任),亦将管理、监察及披露任何利益冲突,以防对本基
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若无法避免冲突,管理人将致力通过适当的保障及措施以公平方
式管理及解决冲突,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获得充分保障。管理人已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采纳有关政策及程序,
以识别、管理及尽量减轻实际、潜在及认为会发生的利益冲突,并持续监察及审查该等利益冲突。作为识别
及管理实际、潜在及认为会发生的利益冲突举措的一部分,管理人持续为雇员提供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培训。
管理人已设立物理方式及电子方式的信息隔离,以助防止交换或滥用材料、非公开资料及减轻现有及潜在利
益冲突。若管理人及其转授人获取有关发行人的重大非公开资料,其将被限制为客户买卖该发行人的证券,
直至有关资料已被公开披露或不再被视为重大为止,这会对本基金就受有关资料影响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
构成负面影响。
有关利益冲突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以下网页:am.jpmorgan.com/hk #。
交叉盘交易
若管理人认为(作为其投资组合管理的一部分)本基金及/或由管理人或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交叉盘交易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以达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则可在有关基金之间开展
交叉盘交易。开展交叉盘交易可令管理人(为份额持有人利益)达致交易效益及节省成本。
在开展交易时,管理人将按照香港证监会的《基金管理人操守准则》确保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执
行,且在执行交易前,须将有关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之财政年度完结日期为每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之经审计账目(包括受托人之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
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而在任何情况下须分别在各财政年度完结后四个月内(就经审计账目而言)及 12
月 31 日后两个月内(就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而言)发布,并将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提供予份额持有人。
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只以英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通过致电(852) 2265-1188 联络行政管理人免
费索取。
经审计账目将采用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之形式,并将根据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之会计标准或政策编
制。尽管如此,就财务报告目的而言,该等会计标准或政策可能在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其他方面,采
用有别于信托契约中所列出的方法或原则。现时,预计经审计账目将会根据香港公认之会计原则编制。本基
金将以根据其信托契约之条款计算之份额净值而作出交易,有关份额净值未必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核数师委任函件的条款在本基金与另一基金之间在不同年度均可能有所不同。然而,一般而言,在并无发生
欺诈的情况下,核数师有关其在委任函件下的服务向管理人及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通常以某金额为上限,相当
于向核数师所支付费用的某个倍数。核数师亦通常免除其就附带、间接、损失溢利或类似损害赔偿而承担的责
任。
一般资料
价格资料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本基金之 A 类别、B 类别、C 类别及 D 类别之份额净值于每个交易日在网页 am.jpmorgan.com/hk #提供。
摆动定价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
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
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
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
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
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
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
证监会及/或积金局(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 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
超过 5%。
信托契约
建议份额持有人审阅信托契约之条款。
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系适用于宜安基金系列旗下基金并由本基金的信托契约修订及加载的相关条款
及条件)之副本可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向行政管理人索取,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行政管理人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可供查阅之文件
下列有关本基金之文件之副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行政管理人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ii) 最近期之经审计财务报表。
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之信托契约载有关于份额非交易过户之条文。香港法律目前规定,份额持有人的遗产代理人须在香港
取得授予遗嘱认证或该遗产代理人须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取得的授予遗嘱认证或等同文件进行重新盖章。所产
生的任何费用将由份额持有人承担。
合并及分拆
在取得积金局及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通知,将本基金资
产与任何其他经核准之汇集投资基金合并或将基金资产分拆为不同之子基金。
#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于发出最少 21 整天通知后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有责任在持有不少
于十分之一已发行份额之份额持有人要求下召开会议。就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者
而言,份额持有人大会之通告将按彼等之登记地址寄发。其他分销商可能采用不同方式向通过其认购/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该等通告。
处理普通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或以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合计占当时已发行
份额最少十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为提呈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而召开之会议所须之法定人数则为亲
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占当时已发行份额最少四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倘若出席会议之份额持有人未达
法定人数,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 15 整天举行。任何延会的通告将另行发出。在出席延会之份额持有人(不论所
持份额的数目)即构成法定人数。在任何会议上,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每位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则以每个所持份额拥有一票计。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为一项提呈为特别决议案之
决议案,须由就该决议案投赞成及反对票的份额持有人以 75%之大多数票通过。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倘若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联络管理人:
? 致函管理人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楼);或
? 致电摩根退休金服务(852) 2978 7588。
管理人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
有关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每位投资者(i)将在本基金、行政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要求下,及时提供任何表格、认证或本基金、行政管理人
或受托人就本基金为满足以下目的之需而合理要求并可接受的其他必要资料:(A)为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FATCA 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为有资格就本基金在或通过任何司法管辖区收取的费用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税率或
备用预扣税税率;(B)遵守(或促进遵守与本基金有关的)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何申报义
务(包括与 FATCA 或 CRS(如下文“税务附注”所述)有关的申报义务)及/或(C)履行(或促进履行与本基金有关
的)IRC 项下及根据 IRC 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下的申报或其他义务,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
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义务,及(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更新或替
换此类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或当此类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不再准确或完整时,对其进行更新或替换。
流动性风险管理
管理人已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令其能够识别、监察及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在任何时候均采取
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其管理的本基金的流动性进行管理,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及在整个产品周期内,本基金的交易安排均适合其各自的投资策略及相关资产。
已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及独立于日常投资组合投资团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以便每日监察流
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实施。亦已设立多个委员会,对特殊情况进行监督并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及
措施(如适用及经咨询受托人后)。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及问题将进一步交予地方或全球委员会/论坛及董事会
处理。已确定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应本基金或策略的具体要求调整及使用有关工具。该等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公平估值,摆动定价调整及暂停赎回)旨在减低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但其可能无法为投资者完全消除
流动性风险。
管理人持续开展流动性风险监察及压力测试,以评估本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状况以及是否拥有充足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将按照不同的流动性级别对基金持仓进行分类,当中计及个别证券的流动性特征及较
高级别资产类别的市场深度限制。管理人将在正常及受压市场情景下评估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并密切监察
客户的集中持仓情况。
有关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进一步详情(即公平估值、摆动定价调整及暂停赎回),请参阅本基金说明
书第二章内的“申购”一节之“份额之发行”分节、“一般资料”一节之“摆动定价”分节以及“赎回”一节
之“暂停赎回份额”分节。
有关本基金流动性估计的更多资料,可向行政管理人索取。
担保物政策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若干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金融实体必须交
换担保物。因此,本基金可能须要向其交易对手方提供及收取保证金。
本基金可能为货币对冲目的订立若干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就此不时向其交易对手方收取现金担保及
/或提供现金担保。根据管理人的现行程序,本基金只会使用现金担保。
场外衍生工具持仓将会每日按市价计算,并且倘若一方的持仓价值下降,则该方将被要求每天支付相等于有
关价值变动数额的额外担保物,而所需支付的额外担保物须超出特定的指定水平。
担保物可能进行估值折扣,即双方以限制所承受的市场及流动性风险的方式对担保物的价值作出的折扣。一
般而言,现金被视为最具流动性的担保物,因此,本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一般无须进行估值折扣。
交易对手方
本基金只会与获管理人批准的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交易对手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获批准﹕
(i) 属《单位信托守则》界定的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ii) 管理人认为其具有信用可靠性;
(iii) 就适用于交易对手方有意进行的活动作出信贷分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管理层、流通性、盈利能
力、企业架构、资本充足水平及资产质量,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框架(尽管挑选交易对手方时并
未采用预定法定地位或地域准则,但一般会考虑该等因素);及
(iv) 通常具备标准普尔或惠誉给予至少公开评级A-或穆迪给予至少公开评级A3,或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
的其他同等评级。
担保物的再投资
收到的现金担保可不时再投资于短期存款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但须遵守适用于本基金的相应投资限制。现
金担保再投资的最高金额为收到的现金担保金额加上从短期存款或货币市场工具赚取的相关利息。
担保物的保管
担保物(其所有权转让给本基金)将由受托人持有。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交易协议,现金担保将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提供及收取。因此,当已收取担保物的一方有超额保
证金或另一方已全面履行其责任时,则各方有以相同货币退回或偿还现金的合同义务。
由于转让担保物的一方仅对收取担保物的一方具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因此,倘若交易对手方变得无力偿债,
则本基金已转让担保物可能会承受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担保物及/或可能要需要时间收回担保物的风险,理
由是本基金将被视为该交易对手的无担保债权人。
当一方违约或无力偿债,担保物将用以抵销或对冲有关各方的风险敞口。
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管理人 受托人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Cititrust Limited
香港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中环
遮打大厦 19 楼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 50 楼
管理人之董事 核数师
CHAN, Tsun Kay, Edwin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THOMAS, Chloe Louise 香港执业会计师
WATKINS, Daniel James 香港
DE BURCA, Stiofan Seamus 德辅道中 1 号
NG, Ka Li, Elisa 太子大厦 22 楼
SPELMAN, Christopher David
保管人
行政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JPMorgan Chase Bank N.A.香港分行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观塘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海滨道 77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海滨汇第二座 18 楼
其他资料可向以下公司索取: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邮政总局信箱 11448 号
电话:(852) 2265-1188
传真:(852) 2868-5013
附录一-税务附注
一般事项
潜在份额持有人,务须自行了解其经营业务、拥有户籍、居留权、公民权及/或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下适用
于认购/申购、持有、赎回与转让份额及任何收益分配(各称为“有关事件”)之税项,并自行征询意见。本基
金或本章“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一节所列任何各方并不就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作出任
何保证及/或声明,对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概不负责,每项本基金及有关各方并明确表
示概不就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任何税务后果及/或因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直接或间接
造成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基金于某些国家所作投资所收取之股息、利息收入、出售投资所得增值及
其他收入均可能被征收不可追讨之预扣税或其他税项。
以下段落乃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刊发当日现行香港法律及惯例编列,其内容及诠释均可予更改。该等段落之内
容仅拟作为一般指引,未必说明本基金之所有类别投资者之税务后果,故不应加以倚赖。
本基金可投资于多项其他基金,该等基金可能被征收其所投资之国家的不可追讨之预扣税或其他税项。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香港
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或赎回份额所变现的增值缴纳香港利得税,除非该等增值乃由份额持有人(不论是其自
行或通过他人)在香港进行贸易、专业或业务而产生,且乃源自香港,及并非属资本性质,则作别论。有关增
值来源之确认及增值分类(即收入或资本性质)则视乎份额持有人之个别情况而定。按照香港税务局(“IRD”)的
惯例,份额持有人不会就本基金所作收益分配而被征收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就中国税务而言的非居民份额持有人应毋须就出售本基金的份额所得增值缴纳中国税项。尽管出售本基金的份额
将导致间接转让本基金持有的相关中国证券,但该等增值实际上并未被征收中国税项。
倘若相关中国证券乃通过中华通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买卖的中国 A 股,则被视作之转让(如有)应根据中国预
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的暂时豁免获特定豁免。出售其他中国证券的增值须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然而实际
上,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就在中国并无设立营业场所或机构的非居民份额持有人出售其于本基金持有的份额所变现
的资本增值严格征收有关预扣所得税。
本基金向在中国并无设立营业场所或机构的就中国税务而言的非居民份额持有人所作收益分配毋须缴纳中国税项。
中国纳税居民及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本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见。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本基金乃《美国国内税收法》(“IRC”)定义内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根据 IRC 的 PFIC 规定,对美国
投资者的美国税务处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托管人或金融中介机构)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而且美国投资者不大
可能根据 IRC 第 1296 条按市价计算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或选择根据 IRC 第 1293 条将本基金视作合资格选择
基金之资格。
基金的税务
本基金在其投资的部分司法管辖区所产生的收入或增值可能被征收所得税、不可追讨之预扣税或其他税项。
香港
本基金乃根据或被视为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而获认可。因此,任何由本基金产生之香港收入或
利润将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惟本基金必须根据由香港证监会批准之组成文件所载目的及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
定而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股息
来自中国公司的股息可能须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中国的支付实体将
在支付时负责预扣该税项。
根据财税201636 号通知(“36 号通知”),由中国公司向本基金分派的股息或利润毋须缴纳中国增值税。
利息收入
来自中国公司的利息可能须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中国的支付实体将在支付时负责预
扣该税项。本基金收到的政府债券之利息收入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获特定豁免缴纳预扣所得税,而根据财
税2018108 号通知(“108 号通知”)以及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2134 号公告(“34 号公告”),本基金自
扣所得税。
税。此外,108 号通知及 34 号公告就在中国并无任何应课税实体的境外投资者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提供增值税豁免。
资本增值
源自中国的资本增值可能须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出售通过中华通或 QFI 机制买卖的
中国 A 股所得增值获特定豁免缴纳预扣所得税。本基金已就目前并未获特定豁免缴纳预扣所得税的出售中国证
券所得若干增值作出 10%的中国税项拨备。
实际上,中国税务机关并未就从买卖债务证券产生的增值主动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然而,在中国税务机关
并无发布书面公告的情况下,本基金已就源自中国的债务证券的增值作出 10%的中国税项拨备。
根据 36 号通知,本基金从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增值须缴纳 6%的增值税。然而,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 号
通知(“127 号通知”)就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本基金)从通过中华通买卖 A 股取得的资本增值提供增值税豁免。
就并非通过 QFI 或中华通买卖的有价证券而言,36 号通知规定,应就该等有价证券的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价
征收 6%的增值税。然而,就直接投资及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B 股而言,中国税务机关就该等资本增值征收及
收取中国增值税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实际上,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就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 B 股交易所变现的
资本增值严格征收 6%的增值税。此外,根据现行增值税规例,从买卖境外有价证券(例如中国 H 股)取得的非
源自中国的资本增值应被视为毋须缴纳增值税。
倘若增值税适用,亦须缴纳其他附加税费(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金额
可高达应缴增值税 6%的 12%(或额外 0.72%)。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
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转让中国 A 股或 B 股的印花税仅对转让方征收,税率
为 0.1%。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该印花税税率由 0.1%降至 0.05%。
其他司法管辖区
本基金可能须缴纳其所投资的其他市场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征收的税项。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
向其本身的顾问咨询本基金所投资的司法管辖区的潜在税务影响。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
根据《美国财政部规例》第 1471 至 1474 条(亦通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可能须就外
国金融机构(“FFI”)(包括本基金)收取的若干源自美国收入征收 30%的美国预扣税,除非 FFI 被视为遵从 FATCA。
香港已与美国就实施 FATCA 签订版本二之跨政府协议(“香港 IGA”)。根据香港 IGA,香港的金融机构通常需
要(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注册、(ii)对其账户持有人(包括投资者)进行尽职查证及(iii)向 IRS 申报有关其美
国账户持有人(包括若干非金融外国实体的主要美国拥有人)的资料。并未遵守 FATCA 规例且并未获另行豁免的
FFI 可能须就从美国来源取得的“须预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若干衍生工具付款及向该 FFI 作出的若干其
他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收入)缴纳 30%的预扣税。
本基金于香港成立,因此须履行香港 IGA 下对其施加的责任。此外,本基金亦可委任一家“保荐实体”,该保
荐实体将会代表本基金履行有关责任(包括注册、尽职查证及申报)。
行政管理人已同意担任本基金的“保荐实体”,并将致力遵守 FATCA 下对本基金施加的要求,以避免任何预
扣税。本基金注册为“经注册被保荐的投资基金”,并被视为香港 IGA 下的“免申报 IGA FFI”。本基金不大
可能须就其所获支付的源自美国收入缴纳 30
嘉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